骆驼

曝光亳州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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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来临之际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

10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一、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某销售假冒骆驼牌电瓶案

年5月18日,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与骆驼集团工作人员发现板桥镇板桥街蒙宿路有外地货车(鲁RA)销售假冒骆驼蓄电池。现场发现标注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骆驼蓄电池,规格型号6-QWLZ-()47只;规格型号6-QWLZ-()1只,该批次注册商标标明骆驼的骆驼蓄电池,经鉴定属于假冒产品,执法人员对该批骆驼蓄电池予以扣押。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骆驼蓄电池是年5月从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庞口镇农机配件大市场购进的,没有能够证明合法取得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规格型号为6-QWLZ-()购进50只,购进价是元/只,销售价是元/只,销售了3只;规格型号为6-QWLZ-()购进1只,购进价是元/只,销售价是元/只,没有销售。该产品经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纯属假冒、侵权产品。其违法经营额共计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罚款元;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骆驼”牌蓄电池48只;罚款2元。

律师在线点评:生产经营需谨慎,侵犯商标不可取。依据认定的事实,本案的当事人已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属于适当的。

二、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张某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案

年9月28日,利辛县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经立案查明:张某伟于年8月18日从临颍县亿元村农业有限公司购进“南街村”牌标注养分≥45%复合肥料20吨。年9月28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南街村”牌复合肥料进行了商品质量抽样取证。经安徽中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总养分为32.8%,判定当事人所经销的该批肥料为不合格商品。该批肥料进价为元/吨(元/袋),销价为元/吨(元/袋),货值金额为40元。至案发时,当事人该批肥料已被投诉者退回,被该局予以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不合格化肥;没收不合格“南街村”牌复合肥料20吨(50kg/袋);罚款元。律师在线点评:购买销售需警惕,产品质量要把关。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复合肥近几年层出不穷,当事人为了一己私利作出违法行为明显是不可取行为,幸亏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阻止该复合肥流入市场,不然将会对大批农副产品造成严重损害。该处罚恰恰能对其他销售人员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三、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物业管理公司违规收电费案

该局根据投诉举报平台举报时代广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拒绝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后,经立案查明,博大物业管理公司在年1月1日至年2月29日期间,没有按照国家相关降价规定向商户(幼儿园、门面商户、KTV歌厅)下调电价,收取年1月1日至年2月29日期间千瓦时电量电费,应降14.6分/千瓦时,应降电费金额.96元。期间,涡阳县供电公司已按照国家调整的电价与当事人结算电费。截至年2月29日当事人未向商户退还或抵扣电费.96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四)项“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6元,罚款.96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在线点评:公民用电需保障,侵害利益应查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自查自纠,如数清退国家电价降价后多收的电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经提醒告知仍未整改的主体,有关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依法处罚。

四、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星之美商贸公司销售假冒白酒案

年1月13日,该局联合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来到位于经开区嵇康路号的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五粮液”牌浓香型白酒,规格为ml/瓶,批号为/09/18共计6瓶、批号为85832016/06/24共计4瓶,总计10瓶,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立案查明:该公司经销的上述“五粮液”牌浓香型白酒,是年12月9日从一名女士那里收购,共10瓶,每瓶收购价为.6元,货款元,标价为元/瓶,尚未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人员的确切信息及上述商品的相关票据。

“五粮液”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第33类第号注册商标,年1月13日由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证明上述10瓶酒均为侵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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